关于本会
 
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ese Association For Textile Enterprises Culture Construction,缩写:CATEC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国纺织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密切联系纺织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定文化自信,开展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研究和实践经验推广,推进纺织行业党建、班组和职工队伍建设,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纺织劳动者队伍,推动纺织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纺织强国的奋斗目标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职工思想政治文化领域和党建、班组和职工队伍建设等行业性活动,开展相关工作研究;

  (二)推动本团体会员之间在本会组织的行业性活动中的业务合作、共建共创和工作交流;

  (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思想文化、党建及班组建设等方面的培训、咨询、征文、展览、展赛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和出版思想政治工作、纺织工业文化、企业文化建设、党建及班组建设论著、丛书等,办好会刊、会讯;

  (五)组织职工思想道德文化教育、推动企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和国际学术交流。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我国纺织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填写《会员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研究、交流、培训、会议等活动和取得会刊、资料的权利;

  (五)有向本团体提出支持和帮助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对本团体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9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